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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新能源车的车船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新能源车的车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

收到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这个答复跟我问的问题完全无关,是否可以正面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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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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