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废旧材料处理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我司为一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高速公路运营(即以车辆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目前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我司在日常对高速公路进行实施养护保养时,会产生一部分的废旧材料,此部分废旧材料既有我司使用过的,也有未使用过但因在库房中存放过久然后保管不善而报废的。我司在对此部分废旧材料处理时,涉及到的此部分收入均按增值税税率13%去进行计算并缴纳。
现在的问题是,我司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以车辆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但此部分通行费收入目前适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不像其他不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一样,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废旧材料出售本身又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未在流转过程中产生增值额。因而我司特向贵局咨询,涉及到此部分废旧物资销售时,是否可以按我司主营业务进行简易计税处理,即按3%征收。
望予以答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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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