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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问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若企业将收购的稻谷自己加工成大米再进行销售,还适用免税政策吗?查看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里第四条写的是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但稻谷加工成大米又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很疑惑,希望解答下稻谷加工成大米后再销售是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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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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