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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合规的机票报销凭证

09-29 我要评论

合规的机票报销凭证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差人员带回来的为第三方购买平台(携程)的内容为机票代理的电子发票,请问这样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另,如公司并未有工资薪金支出,是否需要个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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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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