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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事项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事项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汇总开具,内容较多时请问备注栏怎么填写?如另附汇总清单一定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清单开具,不能使用自制清单吗?完了加盖公章可以吗?还是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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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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