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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小王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2019年1月在申请了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2019年6月提前还贷后取消附加扣除。9月夫妻双方商业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贷款利率为首套贷款利率,请问小王的妻子在2020年能否用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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