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04]39号

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04]39号

09-29 我要评论

财税[2004]39号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8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条款目前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