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39号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8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条款目前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