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发票有效性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天津出差期间乘坐当地出租车取得了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客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发票是否为有效?经初步了解存在部分地区试行新版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加盖公司发票章的办法,但是无法确实。
附件
IMG_20190802_130710.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您取得天津的发票,建议您拨打天津的1236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