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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均可减除基本扣除

09-29 两处工资薪金 我要评论

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均可减除基本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两处取得工资,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否分别减除基本扣除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没有找到不能重复减除的相关规定,只是说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减除。如果可以,2019全年收入不到12万是否需要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例如,每月在两家单位各4000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均未预缴税款,全年96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汇算清缴需补缴1080元,但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年收入不到12万不需要汇算清缴。请问1、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均可减除基本扣除;2、如果可以,年度总收入不到12万、应补税额超过400元是否需要汇算清缴;3、如果不需要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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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此外,如果纳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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