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独立成本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个法人公司有且仅有在同一县区内设有两个独立的项目部(分公司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请问可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用汇总到总公司缴纳?
如果不能,请问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