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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

09-29 我要评论

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0-03-0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大米同时又有贸易业务发生的企业,其副产品米糠已作了免税备案,请问: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收入中米糠的占比要加上与免税业务无关的贸易收入吗?进项税转出时包括贸易类业务的进项税吗?还有,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中与大米生产无关的进项税也要按米糠在销售收入中的比例作相应的转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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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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