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0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四川省对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是怎样界定的?
另: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转让已转入自用的房地产,可以同新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吗?还是必须按照旧房方式按照旧房的评估价格来确认扣除项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