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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咨询2020年5号公告适用的对象

09-29 我要评论

咨询2020年5号公告适用的对象

留言时间:2020-03-0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公告,是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但是公告正文中并未明确只适用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自然人)是否适用该政策。

2.该公告第五条“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该条政策从字面理解只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除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以外发票时,是否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呢?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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