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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双层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已备案的创投企业未直接投资的项目,是否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政策?

已备案的创投企业未直接投资的项目,是否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及法人,设立了合伙企业A,A是创投企业,税务已备案为单一基金核算(财税2019 8号文)。合伙企业A投了合伙企业B(B的合伙人中无自然人),合伙企业B投了公司C,B通过股权转让C,获取收益,将收益和本金全部转给了A,A全部分给了名下的合伙人(自然人和法人)。问题是A没有直接投C,A名下的自然人获取的收益是适用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还是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政策或股息红利政策,20%的税率。(其中有明确A通过投资载体B进行投资,A为母基金,B为子基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您的问题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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