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四川省一个售卖摩托车的个体工商户,3月4开具了一张机动车发票,价税合计按3%计算9000元,不含税价8,737.86
,税额262.14,3月6日车主已买了车购税873.79并已上户。今天税务机关通知我,说我税率弄错了,应按1%计算。我联系了车主,收回发票作废,并重开了新发票。税务机关辅导我按1%重新填开的,是这样的算的。含税价9000元,不含税价按1%算8,910.89,增值税税额89.11,车购税891.09,要车主补17.3的车购税,车主不干了,跑来跑去不说费了路费,气人的是车主听到补税喊退款,生意黄了。我觉得吧,应该按不含税价倒推回去,明明是税率优惠,但税务机关不认,拿了文件出来。没有这个税率优惠,我生意已做成了,一分钱不少税务局的。请上级税务机关教教我,如何重新计算这个不含税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