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公告2019年67号文,饮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文件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第六条,既向城镇居民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请问实际中,某个单位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供水,是依据第四条还是第六条。如果是第四条,可以不用计算比例,但如果是第六条,需计算当期收入比例,同时核算对应免征的进项分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