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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附加税费延期缴纳

增值税附加税费延期缴纳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申请办理增值税延期缴纳,应同时申请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延期缴纳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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