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迁改补偿款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增值税发票问题。在我们已经修好的燃气管道项目中有一小段因为与某市政府公路规划冲突,政府要求改迁那段(也就是已修好的那段报废,需要绕开政府规划新修一段),对此市政府愿意补偿一部分重新修的管道改迁的工程款,但是因为需要从财政资金拨款,所以要求我们出具发票。我对此有疑虑,因为增值税发票是用于应税行为,比如向对方提供服务,销售货物等,但是在这里,我们改迁后的管道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市政府支付的这笔补偿款,我们需要对此缴纳增值税吗?这满足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吗?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