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府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咨询:某地方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开展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地成立A项目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用于土地改造,A公司负责搬迁补偿、土地平整、安置房建设等,分别与建筑企业签订土地平整及安置房建设合同。地方政府根据取得的挂钩节余指标亩数按中标价向投资人支付投资回报。
请问1、该项业务中A项目公司中标价格是否不等于保底利润?是否属于:未明确保底利润或固定利润,应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如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如何缴纳(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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