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口是否免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技术进口是否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四川酷比公司需要从台湾联发科进口5G软件源代码,这个是没有介质的,免于海关报关,我们在商务厅和科技厅都做了备案。
1、关于所得税:国税发2005年45号文《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已经废止;
2、关于增值税:科技厅备案的时候注明按 财税2016年36号文免征增值税。
现在当地税务局这边说没有操作过技术进口,无法判断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附件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jpg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jpg
技术进口登记证书.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