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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律师事务所阶段性减免继续问

律师事务所阶段性减免继续问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前日已经问了为什么我省律师事务所不按照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而是按照其他组织减半征收2个月,而我们在增值税和,税务登记证上的类型也是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合伙企业来当作小为企业进行管理的,为什么社保费减免不是按照小微企业呢?贵局只是把文件原文找给我看了,等于没回答。按文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是中小微的就应当全面5个月单位部分三项社保呀,为什么当作其他组织只是减半呢?如果律所是其他组织那只能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征个人所得税,不是矛盾吗?律师事务所一直是以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贵局正面解释,不要再复制文件给我看了,文件我们自己可以查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条,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第三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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