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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同一省份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如何申请汇总缴纳?有什么条件限制?以及申请办理途径。总公司税务机关在青羊区,分支机构50余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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