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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免征契税吗

09-29 幼儿园教学用地契税 我要评论

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免征契税吗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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