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免征契税吗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