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配套幼儿园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现幼儿园已建成,政府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平台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平台公司、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幼儿园产权办给平台公司,由教育局管理使用,幼儿园性质为公办或普惠幼儿园。请问该种情况下,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政府下面的平台投资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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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