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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09-29 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我要评论

关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 2019年1月成立之公司,属成都市重点项目,税务登记时间2019年2月,税款期从四月开始留底税,截止到2019年12月共计866.99万元。2019年已投资人民币2亿元,原计划外购德国的设备受疫情影响,由上半年到位延至下半年,因自然年度不满一年,现企业信用等级初评为M级。现公司资金压力较大,运转艰难,总局是否有政策可以评为 B级或A级。以便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留抵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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