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增值税开票事宜
内容 局长: 您好!我是成都一家公司,我公司今年接收一批法院裁定的抵债车位,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时代被执行人缴纳了各项税款,在过户过程中,税务二分局纳税服务三科要求被执行人本人到场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被执行方无法找到,我公司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我公司现出售车位需按9%全额缴纳增值税,公司税赋过重。现在这种情况明显不合理,盼望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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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M20191000050 提交时间 2019-09-11 00:39:2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何亮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成都市税务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因此,代开增值税发票须由增值税纳税人,即卖家本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因此,贵公司可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以上情况已告知来信人,来信人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4 14:55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