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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抵扣税费

09-29 个人所得税 继续教育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抵扣税费

内容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2018年11月参加的全国专业技术考试并取得证书。准备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报(继续教育)抵扣税费,在填写信息时提示:(需在证书取得年度内进行抵扣)。     在参加每年的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成绩出来,拿到证书,知道自己证书编号时,已经是抵扣个税的第二年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写的是你参加考试的时间!按照政策,第二年是没办法申请前一年的个税抵扣的,一句话:下半年考试通过的人员,是没办法进行个税抵扣的!这是个死循环,一个大BUG,每年11月参加考试,全国统一阅卷,公布成绩,出合格线,印刷,运输这样一个流程下来,通常拿到证书已经过去四五个月了,已经跨年了,没拿到证书怎么知道证书编号,没证书编号怎么能申请个税抵扣,这就是个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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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M20191000049 提交时间 2019-09-10 00:38: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万宏同志:

来信收悉,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责成省局个人所得税处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文 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该指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培训 辅导下载)内容,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职业教育资格 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曰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您是2018年11月参加的全国专业技术考试 并取得证书,如果证书上的“发证(或批准)日期”是在2019 年1月1曰之前,那么您不符合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如果证书上“发证(或批准)日期”是在2019年1 月1日之后,您可选择在取得证书当月向任职受雇的单位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时为您办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单位在当前剩佘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 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您不愿意将相关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或者日常发工资时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任职受雇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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