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场所不属于自己的配餐服务是否属于餐饮服务或者生活服务业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业务场景:我公司同甲方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和后厨,我公司采办伙食材料后为甲方提供一日三餐。
问题:36号中指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场所并不是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提供的配餐服务业务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如不属于餐饮服务,是否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业?
因涉及是否可以应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急复为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