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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次年4月30日期限取消

09-29 出口退税期限 我要评论

出口退税次年4月30日期限取消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那么这个是不是指以前年度因为过期而无法申报退税的报关单都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了,比如2018年的报关单由于未在2019年4月30日申报出口退税,现在又可以申报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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