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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和统借统还的认定

09-29 统借统还 我要评论

关于企业集团和统借统还的认定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你好!我公司为贸易公司A,由于各种原因,未实质性开展贸易业务。我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甲某持有本公司股份实际为代B集团公司持有(双方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且甲某投资A的资金来源于B集团的借款,有股权抵押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回单,B为A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1、请问我司属于B集团的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成员企业吗?

2、目前我司在银行取得一笔贷款5000万元,由于内部资金的调度和使用,账上有其他应收款B集团4000万,请问此笔应收款符合财税〔2019〕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吗?

3、另外如果不符合财税〔2019〕20号,那符合统借统还吗?

4、如果以上均不符合,需要根据借款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并交增值税,那借款利率如何确定,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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