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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投放打印机给各公司使用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

09-29 视同销售 我要评论

投放打印机给各公司使用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一家为各企业做办公用品销售和服务的公司A,将自己购买的各类型打印机投放于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和公司B,B公司只有打印机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属于A公司。B公司使用该打印机不支付其他的费用,但必须购买A公司的打印机耗材(墨盒、纸张)等。A公司会给B公司开具打印机耗材的增值税销售发票。A公司将打印机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核算,提取折旧。请问类似这种商业行为,这样处理在税务政策规定上,打印机投放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作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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