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打印机给各公司使用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一家为各企业做办公用品销售和服务的公司A,将自己购买的各类型打印机投放于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和公司B,B公司只有打印机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属于A公司。B公司使用该打印机不支付其他的费用,但必须购买A公司的打印机耗材(墨盒、纸张)等。A公司会给B公司开具打印机耗材的增值税销售发票。A公司将打印机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核算,提取折旧。请问类似这种商业行为,这样处理在税务政策规定上,打印机投放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作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