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咨询
附件
关于营改增后差额增税发票开具的咨询.docx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