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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旅游业独立核算的分社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09-29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我要评论

旅游业独立核算的分社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是旅游行业,但是是独立核算的分社,这种情况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这些条件都是满足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去年报企业所得税时都不能勾选小型微利企业这个选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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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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