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若干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发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询问:
1、在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以减轻发包单位事务性工作为原则,只承接其职工的薪酬发放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个税计算、薪酬发放、汇算清缴等)或只承接其职工的社保缴纳服务?
2、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中,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的人员外包时,在与职工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比对非全日制用工为其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4、人力服务机构在不与发包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实际业务情况需将部分人员的社保或工资二次转包给另一家人力服务机构时(总包公司为中间商),分包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按照47号文为总包人力机构开具不含其代收代付部分的“差额发票”?同时,总包单位是否可在提供分包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或发放的工资明细)的前提下,同样按照47号文规定为发包单位开具“差额发票”若无法开具差额发票,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按照项目服务的形式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为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烦请逐一答复,如有未明事项可留言在此,我将二次询问,或可拨打本人电话:18516073792
感谢至极,顺祝商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