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服务能否享受西开税率15%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四川某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或非房地产企业自有的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其2019年度房租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能否按照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