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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问题

09-29 企便函[2009]33号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四川省是否有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制定的交通费、通讯费扣除标准。如没有,那么请问(企便函[2009]33号)《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一)、(二)是否有效?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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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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