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税号为三证合一后新税号,而发票专用章盖的却是三证合一前的老税号,即发票专用章没有更新为三证合一后的新税号,请问该张发票有效么?旧的发票专用章有效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5)290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的“三证合一”换证户,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在鉴定、验看加盖有该发票专用章的票证时,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