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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我在某县医院工作,按月领取工资,2019年9月单位派到上级医院规培,在上级医院按月也领取一份报酬,请问我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时,如何计算两处取得的收入?

09-29 两处工资 我要评论

我在某县医院工作,按月领取工资,2019年9月单位派到上级医院规培,在上级医院按月也领取一份报酬,请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在某县医院工作,按月领取工资,2019年9月单位派到上级医院规培,在上级医院按月也领取一份报酬,请问我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时,如何计算两处取得的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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