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界定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业、仓储、运输等,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其他业务中包含物流运输。是否可视同为16号公告中提及的专业物流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