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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18〕57号!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

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

留言时间:2020-04-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不好意思,前天注册了一下,结果现在打不开,现重新注册提问一下!  就是一多元化发展的民营集团企业(含房地产),新购置了一块土地将用于物流仓储用地(购地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协议就已明确将用于物流用地,并要成立物流公司),现在集团公司将新成立100%控股的物流公司 ,然后将该土地无偿划拨给该物流公司,并将土地不动产证过户到物流公司,请问这样是否还要交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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