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滞纳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享受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并办理税收备案表。
我公司于2016年9月取得第一笔发电收入。
对于三免三减半中三免时间存在疑惑。
经咨询县税务局专管员,得到答复为对月享受,也就是在2019年9月开始进入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间,并取得加盖县税务局章的确认表。
若在此次所得税汇算我按此期间计算缴纳,未来税务局稽查口径改变,改为对年享受,即2019年全年计入减半增税时期。从而,要求我方补税。是否有权利要求我方增收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