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项目劳务在营改增期间取得发票可否全额抵扣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6年委托三方建筑安装工程,于当年8月结算了1-8月的分包款。因2016年5月1日国家开始营改增,在结算1-8月的分包款时,收到了施工方开具的3%的简易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全额抵扣进项。由于2016年1-4月是营业税期间,是否存在1-4月期间的进项税发票需要做转出,不能抵扣?如果需要转入,可否按全月平均法计算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