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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民办非养老服务机构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民办非养老服务机构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小微企业,2016年登记注册民办非,2017年税务登记备案,并备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20年1月通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减免,要求我们备资料重新申请,2020年4月通知我们不符合减免条件(养老服务收入不符合免征条件财税[2009]122号),要对2019年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情况:2018年做居家服务时发生的实时费用亏损几十万,项目完工后在2019年,发票在2019年出的,因此2019年显示有盈利几十万。税务不对2018年作认定,我们成了假盈利,这公平吗?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扶持在哪?可以不去税务局登记吗?没去登记的养老机构就没有这些麻烦,我们应该咋样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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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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