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增值税增收范围?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乃省属国有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资产(探矿权及相关权益)、负债转让给分立企业。这样的重组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探矿权是否属于实物资产呢?如何定义政策中的“打包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二、分立后,我公司与分立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对所得税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