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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更换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公司(非房地产企业),2016年底从房地产商购买商品期房一套,2019年交房并完成了契税缴纳、获得了房屋产权证,但现在发现房地产商在2019年9月给我们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我们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于是,我们和房地产商对接要求其重新为我们更换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财务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说“已经获得了房屋产权证,不能再重新更换发票”。请问,我们要如何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疫情让我们经营已经非常困难了,如果因房产商发票种类的开错导致我们再无法抵扣我们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不是让我们更加经营艰难吗,求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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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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