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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水泥销售及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目

关于水泥销售及运输适用税目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有两类业务咨询一下。一种情况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贸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该业务在同合同中分别标明了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请问这类业务中,运输属于混合销售、价外费用还是兼营行为?是否可以按不同税率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物流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也在同一合同中,明确水泥价格和运输价格,请问这类业务中,运输属于混合销售、价外费用还是兼营行为?是否可以按不同税率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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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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