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的有产权车位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有产权车位,在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是按非住宅还是按非普通住宅的预缴税率来预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