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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中的有产权车位

土地增值税中的有产权车位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有产权车位,在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是按非住宅还是按非普通住宅的预缴税率来预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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