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出差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机票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填的是公司,应税服务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按照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不是行程单,是开具的发票。票样详见附件
附件
机票发票.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