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好,打扰了,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有3家单位转账到支付宝平台,我公司从支付宝平台提现后,名称是支付宝,但是我们需要给3家单位开票,这样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这种要怎么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