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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发票开具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发票开具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好,打扰了,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有3家单位转账到支付宝平台,我公司从支付宝平台提现后,名称是支付宝,但是我们需要给3家单位开票,这样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这种要怎么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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