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失信第1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3-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起对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1000077982490XW)2007年1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达税稽处〔2019〕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达税稽罚〔2019〕7号),查补税费4,810,765.61 元(其中:营业税1,810,949.20元、印花税85,898.80元、房产税64,052.8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9,921.25元、土地增值税303,938.86元、契税322,196.63元、教育费附加29,538.31元、地方教育附加13,609.66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60,660.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处罚款2,416,474.67 元。我局已多次进行催缴,该公司均未缴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八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7日
【2020年失信第2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3-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起对四川三江汇川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11703MA67CC7M76)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1日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07份,发票金额10,289,846.51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279份,发票金额27,419,327.24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查补增值税4,258,167.68元,城建税298,071.74元,教育费附加127,745.0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5,163.35元。我局已多次进行催缴,该公司均未缴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八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7日